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投标人包括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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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关于规范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