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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现场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发行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发行系统终端等。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督导招标现场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保障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在招标发行前,发行人应提交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名单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并登记进入…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发行期间,现场参与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发行期间,现场参与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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