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七章 招标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招标规则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原则上应于招标发行日前3-5个工作日(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于招标发行日前1-5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发行时间和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合格的发行材料应于信息披露日的11:00之前提交,晚于11:00提交的发行日期相应顺延。 发行人应于招标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债券招标书等招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