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七章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招标规则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投标。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原则上应于招标发行日前3-5个工作日(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应于招标发行日前1-5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发行时间和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材料。合格的发行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七条 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 第二十九条 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第三十条 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招标各参与方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招标发行中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等定价方式。相关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 第三十一条 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招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告发行结果,并在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