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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承销团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投标人包括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 第四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 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专用场所。 第六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 第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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