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其中,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的内控部门应每六个月向其机构法人代表提交招标发行工作的合规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