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八章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第三十六条 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招标系统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时,发行人经商观察员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债券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核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九条 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