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受招标发行参与人的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