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 第三条 按照“就业优先、技能为本、产训结合、共建共享”的规划建设原则,聚焦服务农民、农业转移人口、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未就业青年、残疾人等群体,支持符合条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需独立建设,不得与开展实训无关的设施合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培训教室、实训设备、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主要用于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施投入。 第七条 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 第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采取新建、改扩建的方式。支持利用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现有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利用闲置校园、厂区、楼宇等场所改扩建。改扩建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汇总表、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项目单行材料),承诺已实地查看申报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常住人口规模、劳动力流动情况、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等因素,确定分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督促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督促指导。按照政府信息公…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和按时完工。对于下达计划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和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低于50%的…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等进展情况,并及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监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强质量、进度、成本、…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运营支持、考核评估,将“培训人员数量多不多、培训之后就业质量好不好、就业之后收入高不高”作为重要标准,提高公共实训基地的运营能力…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减少下一年度资金支持规模、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良好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投资计划时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579号)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