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业园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训机构等提供技能实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综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用本办法。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就业优先、技能为本、产训结合、共建共享”的规划建设原则,聚焦服务农民、农业转移人口、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未就业青年、残疾人等群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分层分类、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体系,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稳定和扩大就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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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99年)
- 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YYYY年MM月)
-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