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常住人口规模、劳动力流动情况、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等因素,确定分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