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和按时完工。对于下达计划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和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低于50%的项目,要建立台账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督促自查、网上监测、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合规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项目抽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照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开展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估表,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作为安排投资计划、完善专项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