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减少下一年度资金支持规模、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投资计划下达后,频繁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导致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沉淀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相关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资料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