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前期工作成熟,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已落实地方资金。

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有明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

建设方案由项目单位出具,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土地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周期、安全生产工作等。项目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原则上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包括院校)。

监管方案由项目监管单位出具,应包括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等。

运营方案由项目运营单位出具,应包括运营组织机制、师资安排、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评估等。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运营的公共实训基地,应保证项目独立运营、对外开放。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相关情况认真把关并出具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