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核、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障安全、追踪问效的原则,严禁挪用、挤占金税三期工程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编制年度预算要求,提出年度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的实施意见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税三期工程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款计划。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财政部确定的支付方式,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九条 支付程序。 第十条 注销及恢复。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应对年度预算资金剩余额度与财政部及代理银行进行核对,在年底予以注销。项目资金用款额度的恢复和使用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办公厅应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工程或阶段完成后,办公厅应按财政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四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建立专用台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台账的设置和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或软件的到货验收和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拨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具体流程包括: 第十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总局的相关规定,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办应根据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办应定期向局领导报告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