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七章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