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