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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总局的相关规定,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办应根据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办应定期向局领导报告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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