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