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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或软件的到货验收和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调拨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具体流程包括: 第十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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