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台账的设置和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财务管理司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等。
办公厅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付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付款金额(分期)等。
工程办台账。应记录项目的启动、运转、验收、资金使用情况等。
集中采购中心台账。记录项目采购进度情况,包括项目采购启动、发标、评标、合同签署、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等。
财务管理司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等。
办公厅台账。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付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付款金额(分期)等。
工程办台账。应记录项目的启动、运转、验收、资金使用情况等。
集中采购中心台账。记录项目采购进度情况,包括项目采购启动、发标、评标、合同签署、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