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建立专用台账。
财务管理司、办公厅、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别建立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预算台账、资金支付台账、资金使用台账、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和合同执行台账。工程办统一设计台账的主要事项和指标。
各单位台账的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由工程办牵头,财务管理司、办公厅、集中采购中心参与,按月进行台账核对,定期在工程办例会上通报。
财务管理司、办公厅、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别建立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预算台账、资金支付台账、资金使用台账、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和合同执行台账。工程办统一设计台账的主要事项和指标。
各单位台账的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由工程办牵头,财务管理司、办公厅、集中采购中心参与,按月进行台账核对,定期在工程办例会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