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税三期工程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款计划。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财政部确定的支付方式,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九条 支付程序。 第十条 注销及恢复。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应对年度预算资金剩余额度与财政部及代理银行进行核对,在年底予以注销。项目资金用款额度的恢复和使用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办公厅应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工程或阶段完成后,办公厅应按财政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