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件1),开… 第六条 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 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 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 第九条 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 第十条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 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

第四章 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重)量;内包装袋透明,便… 第十五条 水生动物的每一个包装容器,应当保证只盛装一种水生动物,数量适当,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等需要。 第十六条 包装用水或冰必须达到中国渔业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 铺垫材料应当经过消毒除害处理,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并对生态环境无害。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水生动物运抵进境口岸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署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以下现场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境水生动物运抵指定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货证,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活的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向中国出口水生动物的问卷(略) 2.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证书评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