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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向中国出口水生动物的问卷(略) 2.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证书评语(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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