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