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