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水生动物运抵进境口岸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署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