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以下现场检验检疫: 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了解水生动物的运载情况; 检查包装状况是否有破损; 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可以打开内包装检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