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水生动物运抵进境口岸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署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以下现场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境水生动物运抵指定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货证,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活的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