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