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 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或者工作程序有调整… 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第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 第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再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证券评级数据库系统: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信息保密、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在开展委托评级项目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评级项目组。 第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信评级所需信息来源可靠且充分满足使用需求,并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 第十九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依法收集评级对象的相关资料,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验证和客观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初评结果。 第二十条 证券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包括评级项目组初审、部门再审和公司三审。 第二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应当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且… 第二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评级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 第二十五条 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 第二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协议、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信用评… 第二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第三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在对评级对象相关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独立得出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等因素的不当影响。 第三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者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第三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营销等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第三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三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评级结果还应当通过受评级证券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完成证券评级业务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第四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应当持续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及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 第四十五条 相关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自律管理,制定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对违反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给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4日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