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