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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评级结果还应当通过受评级证券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完成证券评级业务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第四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应当持续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及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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