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下列独立性相关信息:

每年对其独立性的内部审核结果;

证券评级分析人员轮换政策;

财务年度评级收入前20名或者占比5%以上的客户名单;

证券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为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的情况;

证券评级机构为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其他附加服务的情况。

证券评级机构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将前款第(三)项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可以不披露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