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下列评级质量相关信息:

一年、三年、五年期的证券评级违约率和信用等级迁移情况;

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更换证券评级机构后级别调整的,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公布级别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任何终止或者撤销证券评级的决定及原因;

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