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完成证券评级业务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

股东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股权变更信息;

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评级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披露程度以反映评级可靠性为限,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妨碍创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基本信息;

评级业务制度。

以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后的情况、变更原因和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