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的划分与定义、评级方法与程序、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审委员会、评级结果公布、跟踪评级、信息保密、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在开展委托评级项目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评级项目组。 第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对象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信评级所需信息来源可靠且充分满足使用需求,并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 第十九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依法收集评级对象的相关资料,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验证和客观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初评结果。 第二十条 证券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包括评级项目组初审、部门再审和公司三审。 第二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应当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最终确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每一评级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充足且… 第二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评级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 第二十五条 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 第二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对于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协议、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工作底稿、初评报告、评级报告、信用评… 第二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第三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