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评级机构可以终止或者撤销评级:
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受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受评级证券不再存续的;
评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或者撤销评级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受评级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受评级证券不再存续的;
评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或者撤销评级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