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承诺低收费、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

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

向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

对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进行敲诈勒索;

违反证券评级业务规则,损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损害资信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