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