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方、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不再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