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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第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 第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不再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证券评级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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