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报申请人注册地或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申…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任职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 第三十八条 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