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