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