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