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