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 第十九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