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