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